在全球金融危機和歐洲主權債務危機中,國際信用評級機構的表現和所起的作用讓世界許多國家的政府和經濟組織開始深刻反思,推動國際信用評級體系改革已成為國際社會各界的共識。這就為我國爭取國際評級話語權提供了難得的歷史機遇。同時,我國信用評級雖已成為資本市場和信貸業務的中堅力量,但這項工作在我國起步較晚,在評級法規、標準建設、監管協調、評級機構發展以及評級市場開放等方面,還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我國信用評級行業發展面臨的機遇與挑戰
我國信用評級行業誕生于20世紀80年代末,伴隨著債券市場和信貸市場的發展而逐漸成長,特別是在信用債券評級需求的推動下實現了快速發展。目前,評級市場已經初具規模,信用評級產品不斷豐富。據統計,“十一五”期間,全國共開展信用評級業務22萬筆,評級對象包括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上市公司債券、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借款企業、擔保機構和商業承兌匯票等十多個品種。國內主要評級機構成長較快,基本掌握了國際先進的評級技術,初步培養了一批具有評級經驗的專業人才,其中以大公國際為代表的民族評級機構開始向全球提供國家信用風險信息,具有一定的國際影響力。
在金融全球化的進程中,穆迪、惠譽、標準普爾三家評級機構已經壟斷了全球評級市場,然而,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以來,三大評級機構未能為全球化的信用經濟提供可靠的風險信息服務,而是通過事先無預警、事后大規模下調評級的行為,對危機的加深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其獨立性、專業性和職業道德受到廣泛質疑。在此背景下,改革現行國際評級體系的思想和理論得到國際社會大多數成員的認可,發展民族評級機構已經成為歐盟、俄羅斯和部分亞洲國家的一致行動。
我國評級行業總體上仍處于初級階段,在國際評級領域基本上不具有話語權,我國境外的投融資決策只能被動地接受美國制定的雙重評級標準,使用三大評級機構的結果,嚴重影響了我國的國家形象和經濟利益。同時,國內評級市場被國際評級機構深度滲入,國際三大評級機構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我國的評級規則和金融市場的定價權,可以便利地掌握我國重要行業的戰略信息,直接威脅著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和國家安全。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和最大債權國的我國,在人民幣國際化進程中迫切需要掌握國際信用評級的話語權。這種緊迫的國內現實需求和嚴峻的外部環境,給我國評級行業的健康發展提出了巨大挑戰。
我國信用評級行業發展中的問題
評級的法律與標準體系不健全。我國評級行業雖已有了20余年的發展歷程,但國內信用評級方面的法律、法規還很不健全,相關制度只是散見于《公司法》、《證券法》、《貸款通則》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條例》等,整體性差,可操作性不強,缺乏規范信用評級行業的基礎法律法規。此外,我國尚未從國家層面發布評級標準,只有人民銀行發布的《信貸市場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規范》等三項標準。
分散的行政監管未形成合力。由于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存在著多個金融監管主體,各部門在各自管理的業務領域內對信用評級進行監督管理,如人民銀行履行管理征信業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等職責,對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信用評級進行管理,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資信評級業務進行管理,發改委對企業債券進行信用評級管理。這種多頭監管的模式不易形成有效的合力,導致監管重疊、監管沖突甚至監管真空的問題。
評級機構的整體實力弱。目前,我國規模較大的評級機構已經在評級市場上占據了主導地位,在評級技術、人力和財力方面有了一定的積累,但評級機構的市場地位受非市場因素的影響較大,評級機構在社會上的權威性和公信力還不夠強。其次,我國評級市場的業務主要來自于債券市場和信貸市場,總體規模依然偏小,特別是在信貸市場上,只有部分地方性銀行機構采信外部評級結果。同時,國內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尚缺乏有效檢驗,各評級機構之間的產品和服務的同質化嚴重,導致國內評級機構的核心競爭力普遍較低。
評級市場對外開放過度。亞洲國家的評級機構遭到外資的普遍滲入,但在日本和韓國,美國評級機構的市場占有率尚未超過20%,標準普爾在印度評級機構crisil僅擁有9.57%的股份。中國政府雖在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中未包括開放信用評級業,但美國評級機構自2006年開始大規模地收購我國信用評級機構。目前,已基本控制了中誠信、聯合和新世紀等中國信用評級業的龍頭企業,間接占有了我國大部分的評級市場,嚴重威脅著我國的金融主權和經濟安全。
政策建議
從戰略高度重視評級行業的發展。首先,要在深入研究評級行業發展規律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科學規劃評級行業發展的路徑。其次,要由政府牽頭制定我國評級機構國際化發展的長期戰略規劃,將爭取國際評級話語權作為掌握國際金融市場產品定價權的重要手段,致力于建立新型的國際評級體系。第三,要盡快明確評級市場開放的原則和思路,對外資評級機構進入我國評級市場設立嚴格的準入制度,限定其業務范圍,保護我國經濟信息安全和信息主體權益。
盡快出臺評級法規和標準。要以《征信管理條例》的制定和實施為契機,盡快出臺信用評級業務相關的法規及配套制度,逐步形成較為完善的評級機構準入、退出、評價和違規懲戒的制度體系。要在《證券法》、《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規中增加條款,引導投資人和金融機構合理應用評級結果,強化內外部評級的相互印證。同時,盡快出臺符合國際標準的信用評級標準和評級方法,進一步強化評級機構的獨立性,避免評級的利益沖突,提高評級方法和評級程序的透明度,切實提高評級業務水平和評級結果的權威性。
加緊完善評級監管體系。一是按照現有的國務院職責分工,在行政法規中明確建立由人民銀行對征信業、信用評級機構統一監管,各監管部門按照對金融產品或金融市場的管轄權,對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分別認定或者認可的統一綜合監管體制,形成有效的監管合力。二是推動信用評級行業的自律組織建設,盡快建立評級行業協會,通過協會組織評級機構交流工作經驗、協調評級程序和行為準則等,鼓勵協會進行國際交流。
扶持壯大本土評級機構。一是通過加強監管,引導本土評級機構做好數據積累和分析,掌握先進的評級技術和管理經驗,在提高自身能力的基礎上,通過優勝劣汰、兼并收購等途徑不斷發展壯大。二是開展試點,實施雙評級制度,規定涉及本土金融市場的相關評級必須由一家本土評級機構出具評級意見,明確由本土評級機構對國家重要或者涉密企業的投資項目進行評級,為本土評級機構提供更多的市場空間。三是引導本土評級機構開拓新的市常比如,隨著我國金融業“走出去”步伐的加快,需要對境外人民幣主權債務工具和一些國家的主權進行評級,還可以嘗試開展對地方政府債券的評級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