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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信用知識>誠實信用原則在當代民法中的發展進程


        《民法》提供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構架。所以我想集中談一談,誠實信用原則,在當代民法中的發展。

        這個近代民法比如說19世紀的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近代民法,他是代表著以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為思想基礎,以權利本位為基本立場,按照制止理念構建的以尊重所有權,契約自由和過錯責任等原則為執著的司法秩序,他們這種司法秩序適應了19世紀資本主義急劇上升發展的需要。但是這種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的片面擴張企業,帶來了權利濫用、權利沖突和弱勢群體保護不利等問題。

        20世紀以來,出現了法律社會化運用導致了公共利益對所有權形勢的必要限制,交易公平對合同的弱勢方的特別救濟,以及給予社會公正,對事故受害者給予援助的可觀規則等一系列的法律變革。在這一變革中,“公序良俗”原則日益體現。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善良供需的意思。

        20世紀后期人類文明的發展,進入了重構世界和平和重建社會和諧的新時代?!睹穹ā奉I域出現了一股以人格完善和人際關系改善為目標的法律倫理化潮流。其突出的標志就是誠實信用原則興盛。在19世紀制訂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中誠實信用還僅僅是一項合同履行原則。而到了20世紀。誠實信用已經成為貫徹與所有民事法律關系的一般行為準則。例如:瑞士、日本和北克的民法典以及最新的荷蘭民法典都對誠實信用原則,作出了明文規定。而《德國民法典》第242條,原來是關于合同履行的誠實信用條款,也在實踐中,成為適用于整個民法典的所謂超級調整規范。實際上,叫晚近的《民法典》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將公序良俗的要求,吸收到了誠實信用原則之中??梢哉f,誠實信用原則,是即公序良俗成為一般原則以后出現了又一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和規范功能的社會本位的民法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建立在社會關系中,當事人利益相互性的基本認識的基礎上的。所以相互性,就是利益互惠與利益共存的性質。利益相互性,是人類社會性的基本表現形勢之一?!叭收邜廴省边@是孔子說的“仁者愛仁”必定虧損他人在民事關系中義務的,履行應當似乎于人權力的形勢,不得加害于人,實屬道德當然一例。以謂人人平等之正當要求,而將誠實信用作為行為之準繩,以為之已故以維護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的平衡,更是民法實行公平正義的基本治理之策,因此誠實信用成為法律的道德原則。體現了遏制欺詐背信以純化民風,制止權利濫用以消除沖突的當代使命,是順應構建社會和諧時代潮流的重大創舉。誠實信用原則的興起,以及與之相關聯的一系列制度變革的出現,顯示出當代民法克服近代極端個人主義的偏頗。而走向倫理基礎重建的發展趨勢。下面有三個重要的標志。

        第一、誠實信用原則,成為合同法的首要原則。在合同法的領域誠實信用原則已經替代,啟約自由原則而成為首要的基本原則。如果說昔日的啟約自由原則的神圣地位,是順應了當時貿易自由化的要求,那么今日誠實信用原則的優越地位,則適應了現代交易信用化的需要。

        1994年制訂的國際上市合同通則明確的將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并且在不同的章節中以大量的規定,直接或間接的加以運用。就是一個例證,而當代合同法的許多新發展,例如:締約過失制度的出現,和預期違約規則的普及,都體現了維護交易誠信的政策。更為重要的是,司法實踐中,頻頻援用誠實信用原則解釋和補充合同導致大量非約定義務的出現。

        第二就是信賴保護在民法的許多章節,例如無權帶來、無權處分登記、錯誤邀約、撤銷等規則都存在著權利利益與信賴利益的沖突。在這些沖突中當代民法的政策是將信賴表件,帶來權益的相對人,信賴表見處分權的善意買受人,信賴不動產登記的善意受讓人。和信賴邀約效力的承諾人的利益。所謂信賴利益。旨意優越的地位,這種不辜負相對人已經表示或付出的信賴的規范理念,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對于信賴利益保護的必要性的學者有深刻的論述,他認為僅以尊重每個人自覺決定和自己承擔責任的能力為出發點,而不加入社會倫理方面的因素還不足以夠組司法制度民法的一項社會倫理約束就是信賴保護原則,因為只有當人與人之間的信賴普遍的得到維持,人們才能和平的生活在一個關系寬松的共同體中,而在相互不信任的社會中,人們處于一種潛在的戰爭狀態、無和平所言。因此信賴原則以相互尊重原則,自覺原則也就是司法資質,自我約束原則,比如說履行合同義務一樣的,是一項正當法的原則。信賴原則以自我約束原則共同構成了法律行為交往中的基本原則。在上述交易中本著善意而對他人行為給予合理的信賴,所產生的利益訴求,收到法律的優先保護而收到信賴的行為人,則對信賴者的利益賦予義務這就是在當代交易中日益普及的信賴利益保護的規則。

        第三、就是禁止權利濫用。由供需良俗和城市信用原則引申出來的一個基本規則,就是禁止權利濫用。禁止權利濫用所包含的規范命名是,當事人依據權利或者自由所實施的行為。不得違反社會秩序和社會道德。禁止權利濫用的意義,在與樹立道德準則的規范價值維護法律制度的終極目標承認和保護權利是法律的宗旨,但不受限制的決定私權和決定制止也就是決定放任,不為法律所容。權利至于濫用開始指出這句格言所表達的意思是,在違反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的情況下行為人所主張的權利,不受法律的承認和保護。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功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就包含了,維護公序良俗誠實信用的理念和禁止權利濫用的要求?!读_馬法》有一句名言極端的權利乃最大的非正義。近代以來的民法發展的一條經驗。就是以權利濫用作斗爭禁止權利濫用,是20世紀米法制度變革的一個重要成果,例如《日本民法典》在1947年基本原則條款規定,私權應服從公共福利。和不許濫用權利。就是這一變革的反映。該而言之權利濫用就是行使權利超出權利的邊界權利的邊界包括兩種一是內在限制級權利的范圍或目的,超出權利的范圍或者違反權利的目的,至他人受損害構成權利濫用,二是外在的限制及行使權利的行為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和城市信用。以損害他人為目的而惡意的行使權利或者以違反社會道德的行使權利構成權利濫用。例如,企業以商業秘密為理由,拒絕向消費者曝露有關產品和服務的信息上市公司以商業秘密為理由拒絕向資本市場投資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都是商業秘密權的濫用。

        總之在誠實信用原則的指導下,特別是在信賴保護和禁止濫用原則的推動下,在商法領域例如:公司法、證券法、金融交易法、破產法等等,強化信息披露。安博爾中誠信認為,建立征信體系加強監督機制,和實行嚴格責任,以成為法律改革的基本趨勢。中華法文化有著悠久的倫理法傳統以“仁義禮智信”為資本準則的中國傳統文化歷來強調誠信信用我國是改革開放以來,在民事、上市法律的建設中歷來重視誠實要求,貫徹于法律的原則和制度之中,我國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和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都將誠實信用規定為法律的基本原則,2005年修訂《公司法》、《證券法》和最近頒布的《新破產法》也十分重視誠信原則的貫徹落實。例如以公司信息披露義務的進一步強化。對破產欺詐行為的進一步遏制,都體現了這樣的趨勢。當然,從誠信經商建設信用中國的要求看,我國的立法還有許多工作要做。特別是在打擊商業欺詐,和保護城市經營方面,還需要面向實際制定出更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規范,并加以落實。我們相信經過全國各地、各行業、各部門的共同努力,“誠信經商”、“誠信興商”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目標一定能夠實現。

        引自:中國政法大學王衛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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